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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基本摆脱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然而我国的体育事业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期的“专业队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部分体育项目中进行了职业化的尝试,其中,足球项目是我国最早进行职业化体制改革的体育项目。1992年6月,在北京红山口召开的全国足球工作会议上,中国足球开始了足球职业化改革。作为我国体育职业化改革的先驱,足球改革成功与否关系着我国整个体育事业改革的全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足球的职业化改革初见成效,其标志就是开展了全国规模的职业足球联赛,成立了大批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培养了大批优秀的足球运动员、教练员,并且造就了庞大的球迷群体。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恶化。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缺失。由于足球已经初步实现职业化,所以劳动关系的调节不能再是以行政手段或者市场自发调节为主,而是应该以法律手段为主。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关系进行了新的调整,加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力度。足球运动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对《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充满了期待。但是足球运动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往往处于立法者的视野之外。针对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法律仍然是空白。本文从分析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运动员的特点入手,通过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在借鉴关于职业体育各项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来解读近年来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现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旨在使人们对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法律研究的现状、范围、特点、存在问题等有一个初步了解,为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法律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提供新的切入点。本文正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现状概述。主要论述了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主体、特点、性质及存在的问题。强调法律调整缺位是劳动关系恶化的重要原因。接下来的第二部分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来分析我国法律对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调整现状。第三部分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如何加强法律对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建议。通过研究,本文得出结论:当前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缺失,导致职业足球一系列制度设计都漠视运动员的权利保护。只有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调整力度,对职业足球以一系列不合理的制度重新设计,才能真正实现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