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研究——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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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时起,“刑”便作为法律最初的主要表现形式。进入封建社会后,历朝代表性的法典大多采取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编撰形式,即将某些民事法律纠纷的裁判规定包含于刑法典中。由此便产生了一种看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中,除了刑法外,其它部门法、尤其是民法部分极其薄弱。更有甚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存在,只有刑法,这种观点是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实际情况的。在中国法制史领域中,关于中国古代民法的研究的确是相对薄弱的,既没有从事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专门性论著也极其少见。因此,作者认为宋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的研究对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发展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探索中国古代解决亲属间民事争讼问题的观念、方式以及官员在审理这一特殊诉讼对象的案件时所运用的相关准则。  本文首先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关于亲属间民事争讼进行整理统计,之后围绕统计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总结。不但悉数了各类争讼的种类和数量,而且使读者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亲属间民事争讼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宋代亲属间主要因为何种事由争讼,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争讼,并形成与之相应的特点等,进而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亲属间民事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在对史料作了比较直观的整理分析后,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大量的案件为例证,进而研究官员在审判这一特殊的诉讼对象时所运用的审判准则。《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官员在审判过程中所参照的依据,除了法条,情和理也往往是他们予以考虑和遵循的,人情、理等模糊性社会规范在作为案件的审判依据时,有时与法律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重视证据的运用是宋代司法审判中一个重要的准则。《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亲属间民事争讼案件,涉及证据的主要类型为书证,多是田地之争的凭证,如干照、契约等,常作为审判时的重要依据。由于诉讼对象关系的特殊性,官员在审判过程中常体现出重视伦常的思想,表现出灵活务实的风格,进而达到从轻处罚,追求一种无讼的审判结果。从整个中国古代法律史的进程和诉讼的整体情况来看,“息讼思想”都占据着引领性甚至统治性的地位。  笔者在研读《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过程中深切地感受到官员在审判过程中兼顾情理,追求无讼的思想。由于争讼发生在亲属之间,为保持家族的兴旺和睦,避免因为遭受刑责致其怀忿或再生其他的事端,官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常法外开恩。如卷四的《母讼子不供养》、卷十的《兄弟之讼》、卷六的《兄弟争业》等均体现了这一思想,这与儒家的仁政思想和睦族之义是有一定关系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亲属间争讼的恶性案件极少,故“仁政”、“睦族”等怀柔的手段就显得更加实用。  当今社会,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民法已成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而亲属间关于继承,买卖等共同财产之纠纷更是越来越激烈,作者希望通过研究古代亲属间民事争讼,给当代以一定的指导,为能更加有效的化解亲属间民事纠纷提供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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