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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当前我国婚姻制度的指导思想。一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过度的离婚自由又成了轻率离婚的源头。如何衡量离与不离,关键在于设立一个合理的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因而,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离婚法的核心,是离婚制度中的根本性制度和离婚法指导思想的直接体现。本文共三万余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基本理论阐释。首先,阐释了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含义,通过界定判决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范畴,明确将本文的写作对象限定在判决离婚之内。同时,通过分析判决离婚法定理由在离婚制度中的功能,突出本选题的重大理论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其次,分析了离婚立法主张与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婚的立法主张作为指导离婚制度的核心,决定了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反过来,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对离婚立法主张某种程度的贯彻与平衡。第二部分是域外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立法现状及比较评析。首先,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简要回顾了域外主要国家离婚立法主张的演变和现行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概况。然后,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离婚立法主张和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内容、效力、形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世界各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发展在20世纪出现了两大趋势:一是在立法内容上,从传统过错离婚主义向破裂主义演变;二是从立法形式上,从列举主义向抽象概括主义转变。但单一的立法主张在各国立法中并不普遍,以破裂主义为原则兼采过错理由和无过错理由作为破裂主义的证明标准这一复合破裂主义被广泛采纳。第三部分是我国内地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立法评述。首先,梳理了我国离婚立法主张从古代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到近代过错离婚主义再到共产党时期探索的自由离婚主义以及建国后经过三部婚姻法最终确立破裂主义的历史沿革。然后,重点介绍了破裂主义离婚制度下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主要内容和发展历程。最后,从立法主张、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对现行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合理性和缺陷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现行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文章从立法主张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对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重构提出建议。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婚姻本质观和我国现阶段离婚法实践要求我国离婚制度继续坚持复合破裂主义,但主张从婚姻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这一婚姻本质观出发,建议在抽象概括层面以“共同生活破裂”取代现行的“感情破裂”。在具体例示层面,建议对相关例示理由加以修正,同时补充“因生育问题发生分歧”、“患有严重精神病久治不愈”、“犯有五年以上长期徒刑”等严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的典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