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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责任领域,当某种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市场上存在多个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受害人无法举证确认具体的缺陷产品生产者时,根据传统的侵权法规则,受害人就会因为举证过程中不能证明因果关系而无法得到救济。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美国在其产品责任领域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市场份额责任”理论。 我国也同样面临这类现状的侵扰,却没有相关的救济途径。对美国产品责任领域中市场份额责任的产生背景、发展过程和相关规则的适用情形进行梳理和分析,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二章)阐述美国市场份额责任规则的起源,包括产生背景和确立过程。鉴于市场份额责任来源于美国法院对己烯雌酚(即DES)案件的处理,确定于Sindell案的判决,因此本部分首先重点介绍DES案的救济难题及市场份额责任出现以前的救济尝试,其次论述Sindell案中市场份额责任的确立、意义和适用情况。 第二部分(第三章)从市场份额责任确立后暴露的问题、解决、发展和完善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列举了Sindell案遗留的相关问题,分析了市场份额责任对美国产品责任领域的冲击,以及美国司法实践对该理论的修正。 第三部分(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即对市场份额责任的理论分析。该部分首先对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加以解构,其次对市场份额责任的适用前提与条件进行分析,最后阐述了市场份额责任的划分依据。 第四部分(第五章)首先对比了市场份额责任与共同危险行为,然后对照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我国引入市场份额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讨论引入该规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总之,本文通过探讨市场份额责任在美国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情况,为我国产品侵权救济提供了新的思路,也拓展了我国产品责任体系的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