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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作为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往往将关注焦点放在纳税人对国家承担纳税义务之上,而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因法律原因的欠缺,国家对全部或者部分税额的保有丧失其征收的基础依据,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就该部分溢缴税款请求税务机关予以返还。当出现纳税人溢缴税款的情况,如何保障退税活动的合法有效进行尤为重要。目前,溢缴税款退税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基本确认,其以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债务关系说以及公法上不当得利原则为理论根基,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作为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有效机制,其在实务领域的有效运行,有助于平衡征纳双方的利益,促进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税务案件的定纷止争,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动力。然而,我国关于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立法现状体现为分散特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本位色彩较为浓厚,司法领域的救济效果受到法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掣肘。这使得实务领域溢缴税款退税案件的处理频繁遇到困境,纳税人在多缴、误缴税款时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在此背景下,学界针对有关溢缴税款退税问题的讨论也存在理论分歧。其中,退税申请时限起算点界定不清且性质内涵不明、启动类型方面存在税务机关发现与纳税人发现区分困难、返还范围的确定存在争议、税收核定征收在退税程序方面的特殊要求以及抵销救济方式规定粗疏等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在立法中得到回应。放眼域外法律制度,以日本、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研究较早,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其行权期限的保障作用较为有效,适用情形的区分更为细致,救济程序也比较完善。在对溢缴税款退税制度展开探讨时,与我国的不同之处在于,更为关注范围、程序、救济等具体操作方面,而不将重点放在概念、性质、原因等理论方面。在溢缴税款退税制度领域,需学习税法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加以转化和吸纳,方能在税收法定进程中兼具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特色和世界范围内先进的税收法律内容。本文以国内外立法情况与理论研究为基础,厘清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基本内涵,结合我国税法实务,对溢缴税款退税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其一,修订税收征管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范,并完善实务处理机制,健全退税制度法律体系。其二,科学区分退税程序启动类型,合理界定有关退税制度的期限,并确定退还的范围,保障退税制度运行实效。其三,废除溢缴税款退税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完善税收行政诉讼,并优化抵销救济程序,从而使得退税制度救济机制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