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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网络借贷市场风起云涌,委托理财领域也发展得如火如荼。越来越多民间资本的涌入,加之证券公司在《证券法》的限制下所吸纳的委托理财资金有限,导致更多的委托人选择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其中往往伴随着保底收益约定。基于目前我国现行法的空白,虽有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在前,但目前尚未正式出台,自然人委托理财领域尚无明法可依,以致委托理财领域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界都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也出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不同法院不同判决,甚至相同法院、不同法官不同判决的情形。委托理财领域因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学界关注,但目前研究专著较少,可参考的资料不多,本文试图从商事行为角度分析典型案例中合同性质与保底条款的效力,并谨慎的提出对于目前我国委托理财领域的完善建议和思考。本文除引言和后记外,逻辑上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简要介绍本文主要探讨的案例情况,引出本文核心争议问题,并列举以往司法判例,分析提取判例中的合理因素,以佐证笔者观点。其次是则是详细分析委托理财合同性质,从委托理财行为的共性入手,详细区别了委托理财行为与既有诸多法律制度的不同,进而认定本案中委托理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无名商事合同。第三部分介绍了保底条款的类型和既有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学说,主要有“条款无效说”、“合同无效说”、“区分主体说”、“绝对有效说”、“有限承认说”、“可撤销条款说”,随后简略提及国外关于保底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文案例中的保底条款属于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因其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平原则,应为有效,并对其有效理由作了详细论述。第四部分是围绕条款有效或无效,对整个合同产生的影响作出论述。第五部分则是综合上述分析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浅显的完善建议,建议包括加强自然人委托理财领域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此领域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