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误认

来源 :南京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nliang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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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事实既有其无可置疑的确定性,也有其相对于客观事实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其模糊性和可错性上,这两种属性是探讨刑事裁判事实误认是否存在、误认如何界定,以及这种误认能在何种程度上加以预防的逻辑起点。错误是否存在与相应的法官责任追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刑事裁判事实在价值观上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目的,错误就产生了。实体意义上的对错,有时也无法细致地加以辨别,判断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标准主要还是形式的,只要后来的审判环节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司法决定否定一审或者二审裁判做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事实认定,就可以认为前面的审判环节发生了错误,这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异议。造成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成因很复杂,既有传统法律文化、司法潜规则以及乡愿、民愤等司法文化和亚文化方面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和法院、法官管理机制上的问题,证据误判与刑事裁判事实误认的关系则更为具体,这些因素尽管不处在同一层面,但往往也是相互作用和共同作用的。要有效地对刑事裁判事实误认进行预防,需要有科学的理念,一些指示性指标的确立,往往适得其反。错误预防法律制度的建构,是基本的保障;法官管理机制的革新,也是相对重要的内容。其间,应注意充分发挥执法组织和法官个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方式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使法官执法能将公正优先、程序法定、独立审判的理念潜移默化;法官考核机制也要进行相应的改进。同样,裁判主体与外部环境关系的融洽,对于预防刑事裁判事实的错误认定会事半功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应注意理顺与地方党委和人大、公众、媒体、检察机关、上级法院及被害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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