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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起着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作为一种区分标记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渐繁荣,商标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无论是国内理论学说关于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讨论或是司法实践也都日益以混淆可能性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标准。但在实践中,我国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对混淆可能性和其认定要素的规定混淆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首先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其次,这种混淆对混淆可能性认定要素的完善形成了阻碍。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时代的发展,我国传统的混淆可能性理论已然无法完全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商标侵权案件,因此,我国法律制度关于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引入混淆可能性扩张理论已成为必然之势。但是我国理论界还没有对引入混淆可能性扩张理论形成共识,使得混淆可能性扩张理论下的具体商标混淆类型没有形成完善的认定要素以及得到确切的适用条件,这不利于现在以及将来对各类新型商标侵权案件的解决和规制。本文将主要研究混淆可能性及其扩张理论,通过借鉴欧美等国家已经发展成熟的理论,以求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混淆可能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认定的适用。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援引“鳄鱼“商标案案例,引出我国早期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由相似性向混淆可能性的转化趋势。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演变与发展,并将2001年《商标法》和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做对比,总结出我国传统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不足以及修订后的进步性,但是也着重强调出现行商标法中侵权认定标准规定的缺点,同时还论述了混淆可能性的扩张理论。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世界主要地区的商标法侵权认定标准模式,着重对比不同国家之间侵权认定标准立法模式的不同,有利于为完善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吸取良好的优点与经验。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现行商标法下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的关系,以及为完善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