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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30多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以自然文化遗产为依托的保护地资源(如风景名胜区)迎来了巨大变化。人们因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旅游需求以及以此更多、更快地拉动地方经济的引资驱动,将自然文化遗产管理与经营问题推至现实层面,直至引起广泛的舆论之争。政府特许经营模式,本是经国外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在资源保护目标下,可以较好地体现资源管理与旅游服务经营分离,为游客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然而,从这一模式引进我国之初,就没有人想继续遵循这样的原则,而注入了中国意味。在操作层面,我国的遗产地特许经营仍存在诸多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体现了政府通过合同管制自然文化遗产或保护地等特殊公共资源的规制行为。本研究以特许经营合同为切入点,借鉴国外相关遗产资源经营管理经验,全面探究特许经营模式的起源、理论基础、实践方法等,这对总结现阶段我国自然文化遗产特许经营经验,以及思考下一步管理层面的改进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采取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梳理分析我国遗产地特许经营的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分析美国国家公园服务项目特许经营概念、模式及特征;在分别选取两国典型的自然文化遗产地(其中中国4处,美国1处)特许经营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对比研究,试图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为什么要在遗产地实施政府规制下的特许经营?2、在遗产地或保护地怎样进行特许经营?3、遗产地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遗产地经营问题的国内已有研究表明,对于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否有利于遗产资源的整体保护尚存争议。回顾我国自然文化遗产特许经营的实践历程,政府管理的缺位与错位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特许经营模式的不规范现象,其中以特许经营合同问题尤为显著。根据规制经济理论,本研究总结归纳自然文化遗产资源政府社会性规制的内容分为遗产地进入规制、资源保护规制和经营活动规制三个方面。其中,特许经营作为经营活动规制的手段之一,其规制程度应该是逐渐加强的。国家公园是美国自然文化遗产的代表,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于1872年诞生于美国,之后,在国家公园的管理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旅游服务需求与遗产资源保护管理相冲突的问题,特许经营正是在如此环境下产生的。对美国国家公园服务项目特许经营的案例分析,有助于探究特许经营这一模式的典型微观特征。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本研究对中美两国的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和分析,分别从合同的制定原则、合同应包含的必要内容(主体、责任、权利、义务等)、及其他附加条款予以系统阐释,并根据比较研究的结果给出了若干项具有现实操作价值的启示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