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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租赁行业在我国已初露端倪,至今有将近40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由缓慢增长到迅速扩张的发展阶段。据行业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已开业的金融租赁公司66家(不含专业子公司),总数较2017年保持不变,这66家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达2.66万亿元。然而迅速扩张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融资渠道的限制和监管要求杠杆倍数的限制。按照原银监会2014年颁布的修订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过银监会批准的合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项业务能够实现长期固定资产出表、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帮助公司规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限制,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助于公司筹集资金,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本文选取了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为目标进行研究,以其发行的“苏租2019-1”为具体研究对象,研究思路如下:首先,本文对研究背景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进行了介绍,并对国内外学者有关文献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纳;其次,分析我国2014年开放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后至今的发展现状,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应用于租赁行业的可能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阐述了其实现的长远意义;然后,介绍了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成效,探究资产证券化的应用给公司带来的影响,随后对选取公司于2019年6月发行的“苏租2019-1”这一具体产品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对该产品的发行动因、资产池结构、定价及风险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出开展这一业务在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由个体问题上升到一般问题去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尚不成熟,监管体制尚不到位,从本文选取案例“苏租2019-1”所发现的问题来看,本期产品存在资产池集中程度高(包括承租人、地域及行业集中度)、产品在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定价方法存在主观性以及缺乏外部增信措施等问题,放眼至全国目前已发行的23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来看,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致使产品设计过程中资产池集中程度较高,以及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相较于国外水平滞后不少的原因,产品投资者大多是机构投资者而缺少散户,并且没有搭建自己的数据平台,故而导致产品流动性不足以及定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面对这些在开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共同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今后的改进重点应该首先在加速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方面,以便于提高产品在二级市场中的流动性;其次,由于该过程中风险暴露点多,尝试建立科学的风险测度方法,有效从事前、事中防范风险;然后,构建我国自己的基础数据库,有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更具准确性,完善定价机制,使不同结构的产品都有合理的定价方法可适用;最后,加强对散户投资者的教育学习,让产品具有更大的接纳性。虽然以往有不少文章以案例的方式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用,但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较为深入的讲解了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实际操作流程以及有关定价的分析,对今后我国此项业务的开展具有较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苏租2019-1”至今发行时间较短,因此对于证券定价方面模拟利率路径较少,结果可能存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