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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航运业的重要支柱,船员这一特殊职业人群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正是由于他们的辛勤劳动,才使得航运事业得以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行,从而有效地保障了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但这一弱势群体往往会被人忽视,加上我国没有专门的船员劳动立法,他们的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船员和航运公司签订的合同,通常是航运公司提供的标准合同,关于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福利待遇方面的内容甚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然而,我国的船员集体合同制度如果能得到完善,船员的权益就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船员集体合同制度是赋予船员组织成工会与船东公司或者船东协会在平等的地位就双方关心的问题进行谈判,从而签订集体合同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文将在对我国船员集体合同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的制度研究,对我国船员集体合同制度的构建提出针对性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船员集体合同制度的概述。在理清集体合同制度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船员集体合同制度这一具有特殊性的集体合同制度的概念、范围以及所具有的特点,说明了单独研究船员集体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另外,分析了船员集体合同与船员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的区别,得出了船员集体合同的性质。第二章是我国船员集体合同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界定了船员集体合同制度各相关方的地位和职能,得出船员集体谈判的主体是船员工会和船东协会,船员是集体谈判的受益人。在此基础上主要阐释了船员集体谈判主体所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对《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的内容研究,得出我国船员集体谈判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劳动争议、集体争议以及集体合同争议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入手,分析我国船员集体合同的争端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对域外船员集体合同制度的经验借鉴。主要分析了国际运输工人联盟、菲律宾、美国船员集体合同制度下的相关问题,国际运输工人联盟是国际性的工会联盟,在保护船员权益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菲律宾是船员输出大国,其十分重视船员集体合同制度,对船员权益保护的制度相对完善。美国是航运大国,早在1790年就有了海事相关立法,对船员的保护也从过分苛责到重点保护,另外,美国集体合同将合同的内容划分为强制性条款、许可性条款以及非法条款,这对谈判双方更具指导意义。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船员集体合同制度的建议。本章在结合我国船员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船员集体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分别为我国船员集体谈判的主体、船员集体谈判的内容、船员集体合同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具体化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健全船员集体合同制度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