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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出台赋予了我国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合法进行融资的权力,同时也从发行额度、发行程序、资金用途和偿还机制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约束与限制,至此,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开始步入法治化的道路。但是我国《预算法》中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规制体现出以行政主导为主的特点,法律的作用被弱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刚性约束不足,并没有能有效地解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带来的隐患。面对规模庞大、关系复杂的地方政府债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担保,不存在地方政府破产制度,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采取不救助原则,使得现实中出现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时,地方政府债务的债权人存在无法通过债务担保、强制求偿获得债务偿还的现实困境,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在补足地方政府资金缺口、推动地区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其规模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债务偿还问题不仅关乎地方政府债务持续发展的前景,也是防范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键。因此,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本文以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范围、偿债责任主体、偿债来源、债务担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偿还问题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概述。从地方政府债务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剖析广义地方政府债务与狭义地方政府债务之间存在的内涵差异,确立以范围更广、更能反映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实际情况的广义地方政府债务为本文研究对象;并在分析地方政府债务的特点的基础上,对比了地方政府债务偿还与普通债偿还的不同之处,提出研究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问题具有厘清地方政府债务范围、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地方政府债务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偿还存在的问题。首先,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除了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因地方发展的资金需求与财政资金之间缺口较大且地方政府官员存在权力寻租的倾向,地方政府在预算法允许的合法融资渠道外形成了大量隐性债务,这部分债务隐蔽性强且缺乏监管,学术界和各部门对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清,其规模难以估摸,偿债来源并无保障。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债务的规制缺乏约束力,无法实质上遏制其增长,违法违规的隐性债务仍禁而不止,而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安排资金进行化解,造成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隐患和债务风险。其次,地方政府债务中因举债主体与偿债主体不一,责任性质不清导致偿债责任主体不清,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地方政府以其他主体名义举借债务,其作出的以财政资金偿还的承诺性质与效力不清的情形;地方政府对其出资设立的融资平台干涉过多,融资平台缺乏独立承担债务的人格与能力,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债务承担兜底责任,这种兜底责任也同样存在性质与效力不清的情形。再次,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不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责划分不合理、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根本性原因,导致地方政府被迫承担超过其财力的事权而大量举债,而地方政府债务偿债来源不稳定,地方政府对税收缺乏自主性,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其财政收入有限而债务规模较大,依靠借新还旧难以持续。最后,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大、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不足,而地方政府债务缺乏合法有效的担保,债务的偿还得不到保障。第三部分,我国借鉴国外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经验。对国外地方政府债务范围、偿债责任、偿债来源、债务担保等方面的经验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第四部分,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偿还的思考。针对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通过法律明确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统一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将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都纳入全口径预算进行监管,对不同的隐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充分发挥专项债融资和化解隐性债务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债务的清理和法律规制力度,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融投资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厘清地方政府承诺和兜底责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通过充足资本金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使融资平台实质上成为能够承担独立责任的法人主体,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进程;通过赋予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因地制宜利用各地特色资源扩展地方收入以确保稳定的偿债来源;通过保险为地方政府债务提供担保,防范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