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证明责任研究——以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为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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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制度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证明责任就是整个证据制度的核心,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又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所以,行政机关承担什么样的证明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证明责任,是行政诉讼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对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对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都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本来起步就较晚,而且是首部民告官的法律依据,在具体规范的制定和用词上不免有些遮掩。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各种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都只进行了笼统的概括性表述,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分配,是否可以转移,证据的具体类型和证明力的大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对司法实践的现实指导性。 本文通过对证明责任的理论进行梳理,在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进行对比研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证明责任规定的有益部分进行借鉴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情况,以行政诉讼与行政程序的密切联系为切入点,提出依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不同证明责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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