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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网络空间和电子商务中日渐凸现的域名抢注行为,已成为当今国内众多人士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国规制域名抢注的立法极不完善,理论研究也较为薄弱。本文试图在对域名抢注行为的界定基础之上,分析域名抢注国内和国际法律规制的现状,指出我国国内反域名抢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域名抢注行为的立法模式选择以及具体的立法构想。由于域名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注册为域名,从而与先前的商标、企业和商号权等知识产权产生冲突。现行立法在反域名抢注上主要侧重于对商标权利的保护,在利益选择上倾向于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商标权利的保护。在域名抢注的认定标准上,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采取的是域名是否淡化“著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这一标准,而《反网络霸权消费者保护法》对域名抢注直接加以界定,并细化域名抢注定义中最为敏感的恶意条件。为解决国际域名抢注纠纷,ICANN(The Internet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制定《域名争端解决程序统一规则》(UDRP),首创强制行政性争议解决程序,而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作为ICANN授权争端解决机构,在仲裁过程中丰富和完善了UDRP,并发展出一套独特的实体法规则。本文核心议题在于域名抢注规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域名抢注的概括性说明。首先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了界定,之后将其与商标权、商号与企业名称权、驰名商标等相关在先权利进行比较。第二部分主要论证针对域名抢注这种新兴的侵权,国际社会如何在立法层面进行规制。ICANN制定的《域名争端解决程序统一规则》(UDRP)提出域名抢注构成三要件—相似或混淆相似性、合法权益、恶意,其中恶意标准作为核心要件;而WIPO仲裁中心在解决域名抢注争议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自称体系的实体法适用规则;WIPO域名争议研究第二阶段的最终报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例外规定。第三部分比较研究了反域名抢注的主要国内法立法模式,即商标法规制模式和专门立法规制模式,认为前者主要为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而后者是美国《反网络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指出各自的利弊,并为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经验。第四部分在比较国际现行法律制度后,对我国国内现存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总结其弊端: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保护力度不够,现行立法基本上止步于部门规章位阶,效力上先天不足,执行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较为含糊,CNNIC在域名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消极,提出了我国反域名抢注立法的基本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