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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相对较多的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备受关注和争议。自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设置相关规定后,学界对于其研究探讨逐渐增多,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应当在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惩罚性赔偿如何具体规定存在分歧。《侵权责任法》中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但规定尚不够清晰,怎样在司法实践中适当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值得研究。此外,如何解释和改进现有规定,在今后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当中也是需要继续探讨的。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目的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承认与适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格格不入,到我国基于社会现实问题设置的较为零散的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再到我国学界对于该制度的探讨研究,最终形成了我国在民事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并且与精神损害赔偿共存的局面。伴随着这一历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开始成为学界研究的关注点。第二部分从惩罚性赔偿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历史沿革着眼,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特点、主要目的和功能,由此分析了其对于我国的制度意义。但另一方面,历史所造就的各种因素,也成为在我国承认和适用惩罚性赔偿要面临的理论障碍。第三部分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内涵以及我国目前同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基础,探讨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除了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当中以外,在合同法领域的特定情形中也应当适用。在侵权法领域内,我国可以考虑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而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将原来规定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因素还原到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中去。故意、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以及不法行为当然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但建议不将损害结果作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必要条件,而突出其惩罚和遏制的功能。第四部分结合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集中讨论了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当设置一定的限额同时保持弹性,司法者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应当秉持过罚相当和有效遏制的原则,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不法行为本身的可责难性,补偿性损害赔偿等其他法律责任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影响,以及不法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和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等经济因素对惩罚性赔偿的影响。对此,在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和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是可以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