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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由贸易的不断开展,由政府行为产生的贸易壁垒已大幅度消减,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如何规制企业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通过开展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国家之间逐步达成维护市场竞争的共识,并且形成竞争政策的趋同。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首先在WTO中进行了尝试,但由于成员的利益分歧,加之议题本身的复杂性,竞争政策在WTO中的谈判一直都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虽然WTO的诸项协议文本中都包含了与竞争有关的条款,但这与构建一致的竞争政策协议的目标相去甚远。即便如此,竞争政策的支持者仍积极在WTO框架外寻找出路。在支持者的推动下,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在双边以及区域框架下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特别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在自由贸易、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协定中都包含了有关竞争的条款。据统计,在已签订的区域协定中,有超过八成的协定包含了与竞争相关的条款。可以说,区域模式是现阶段竞争政策国际协调的重要路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在区域竞争政策协调的程度上呈现出不同的态势。竞争政策正在成为区域贸易协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就我国迄今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来看,我国亦将竞争政策纳入到了相关协定中。其中,中韩FTA对竞争政策进行了专章规定,内容相较于我国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也最为全面,最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以中韩FTA竞争政策的规则为研究对象和切入点,考察了其涵盖的竞争政策规则在区域协调模式下的总体发展状况。通过对比的方式分析了中韩FTA对竞争政策协调的程度,找出了我国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的竞争政策的有关规则。继而考察了这些规则在国内的设立和实践,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及最后在结论部分对我国继续深入区域竞争政策协调的策略提出了个人的见解。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竞争政策国际协调发展状况的概述。区域模式是目前竞争政策国际协调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途径,我国参与区域竞争政策协调的方式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有关竞争的条款,中韩FTA竞争政策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第二部分对中韩FTA竞争政策的具体规则进行了研究。中韩FTA竞争政策在竞争条款设置的范式上属于北美模式,其规则包括了竞争法的适用、竞争执法程序、竞争政策与反倾销及争端解决等内容,这些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发展,存在不同的规定。第三部分将中韩FTA与TPP、NAFTA以及欧盟的竞争政策进行了对比研究。中韩FTA竞争政策协调的程度不高,与NAFTA类似,而欧盟及TPP都处于较高水平,我国应继续深化竞争政策的协调,在此过程中应注重竞争法适用及竞争执法方面的规则加强。第四部分考察了我国国内竞争政策的现况,并依据第三部分找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国有企业的竞争法规制方面,应谨慎引入竞争中立,在执法能力建设方面,可以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执法合作。最后,通过对中韩FTA竞争政策的规则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完善国内竞争政策时,要认清国企的竞争优势地位与竞争中立要求的差距,逐渐消除国企的特殊优势,并加强竞争执法能力建设;在今后的区域竞争政策协调中,我国应立足于本国利益及现况,对区域竞争政策协调的国际经验有选择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