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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高科技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但伴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经济实力的增强,民营高科技企业也相应地遇到了一些发展中的难点,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才的使用和激励成为各企业尤为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民营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力资本运用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的主要观点与结论如下:
1、与传统企业相比,高科技企业中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相对地位产生了显著变化,人力资本趋于主导地位,传统的“资本雇佣劳动”的管理模式应当予以转变,从而形成高科技企业的有效治理机制。
2、从民营高科技企业最初的身份属性来看,可以将我国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分为公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类,这两类企业初始的产权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表现出相同的制度变迁趋势,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后,其最初的产权身份已逐渐淡化。
3、民营高科技企业中的核心技术人员可以列为广义的企业“经营者”,同样也存在明显的代理成本。因此可以通过让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公司股权,使他们能够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相应风险,从而使个人利益与企业目标趋于一致。
4、公有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重点是将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股份进行明晰,形成开放的股权结构,也是一种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产权改革。家族制民营科技企业产权改革的特点不同于公有民营科技企业,主要是由过于集中的家族内部持股方式向开放式、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进行转变,通过股权激励载体,打破封闭式的家族管理体制。对于有风险资本早期介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而言,其产权结构在创业初始就趋于多元化,其股权激励方式多借鉴海外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
5、在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为民营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提供了几条建议,如民营高科技企业应避免股权激励模式单一化,股权激励机制要与企业其他改革配合使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