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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正式拉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正式确认,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庭审实质化相呼应实现繁简分流的改革举措,这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案件的基本分流,在维护司法正义的同时,保证诉讼效率的提高。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在司法改革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该制度自实施至今,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然而,制度的确立及其完善离不开理论先导,有必要从学理上分析制度的法理困惑,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的法理依据,使制度完善的理论不断协调与发展。本文首先从认罪认罚制度在法理层面的必要性以及其法理内涵展开,具体包括其在我国设计的法理支撑、以及协商性司法模式的转型。而后横向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展开比较分析并论证法律移植的合理性,并将制度论述置于当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纵向上探讨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厘清审判中心的内涵以及两种制度的融合方式,尝试从中发现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独特背景下如何将认罪认罚从宽实现制度构建的收益最大化,进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论是在我国本土的地域环境,或者是在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中,能不断壮大发展。最后本文从立法层面与司法实践层面论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以求认罪认罚制度的未来构建不断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进而实现公正司法的依法治国目标,实现司法的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