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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中,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项较为薄弱的业务工作。从现实的法制建设方面而言,这项工作在民事司法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对维护法制,推进司法公正,确立司法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设立以来一直都受到各方面的挑战,引发了各种争论和检、法两家的不断冲突。这当然有理论上、认识上的原因,但该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规范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就需要更多的在理论上对这项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工作经验。2007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检察监督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在制约法院审判权的滥用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发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这项制度的规定还较为粗疏,导致现阶段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显得不尽如人意,不能满足人们的期望值。基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时代变迁和法治环境改善的大背景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在理论基础方面的单一僵化、制度设计方面仅有抗诉权独木支撑等等,必须予以改变。本文正是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本文首先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实意义。结合国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横向类比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苏联法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以期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所借鉴。然后概括了目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困境并且对此进行了思考研究,对我国目前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缺陷、实践僵局进行了分解。最后对现有制度框架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并从制度完善和实践补充的层面上进行了重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