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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中的一种类型,自具有其特殊性。妥善地处理扶养案件对于建立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固,造成扶养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案件类型更加复杂。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立法对扶养案件的规定比较分散且不具有体系,难以满足实务需求,渐渐与司法实践相脱节。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对我国当前扶养案件立法规定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从扶养案件的定义性质出发,在同时对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扶养案件成熟的立法与实务操作予以介绍总结的基础上,从诉的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方面予以分析,并对扶养案件诉讼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与频繁遇到的典型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对执行中的扶养案件现状作了简要介绍,并在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扶养案件能够得到完善的处理。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扶养案件中扶养进行了概述。介绍了扶养案件所指的扶养的定义和范围。一般而言,扶养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理论界对于扶养的定义与范围之认识也各有己见。本文对不同的扶养观点进行梳理介绍,对本文中要讨论地扶养案件的扶养之义予以明确。然后,将亲权、监护与扶养进行了区分对比,了解其本质特征和内涵所在,明确了扶养案件的定性依据以及类型化处理扶养案件所具有的意义。 第二部分对扶养案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上的规定和当下司法实务中凸显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从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差异、立法的不完善以及解决扶养案件的几种不同方式,回归到当前扶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困惑之处,进行分析,以期对问题进行解决。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扶养案件诉讼的基础理论。首先从实体法的角度对两种扶养案件即扶养费给付案件和扶养关系变更案件的中的扶养费请求权和扶养关系变更请求权的性质介绍,认为扶养费给付之诉为给付之诉,扶养关系变更之诉为形成之诉。然后,从诉的客观要素即诉讼标的的角度,对扶养费给付之诉和扶养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予以界定。 第四部分对扶养案件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介绍了扶养案件的起诉条件;其次,从诉的主观要素即当事人的角度,对扶养案件中的当事人的范围以及当事人适格进行论述,以几起较为典型扶养案件当事人的确定予以分析;之后,在确定扶养案件的审理原则的基础上,对法院对扶养案件的审判范围进行探析,最后,回应了第二部分中扶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提出了一些完善的粗浅意见。 第五部分主要对当前我国扶养案件的执行现状予以介绍,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和促进司法之进步。 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全文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约3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