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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拟针对其核心问题——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些梳理和分析。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问题。本文根据上述问题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进行阐释、分析。第一章是合同解除制度概说。该章主要通过对合同解除的概念、渊源、目的和功能等的概述,对合同解除做了一个基本的廓清。同时,在该部分中也对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作了限定:合同解除仅指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包括协议解除;由于合同解除制度与合同终止制度的不同,继续性合同应当适用合同终止制度,故合同终止权也被排除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外。第二章是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该章对各国的立法例和学说进行了对比分析,特别对目前影响最大的学说——直接效果说和清算关系说——做了评析。本文的观点是,合同解除具有的是部分溯及力,即溯及消灭的是合同的原权利义务,但救济性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合同的效力在此范围内依然继续。本文进一步阐述了理由。第三章是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该章对恢复原状的含义、性质和范围做了分析。恢复原状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状态恢复至原权利义务设定前的状态,其基本内容不仅仅包括原物的返还,还包括在原物返还不能情况下的价值补偿。第四章是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根据本文第二章关于合同溯及力的观点,解除制度的对象是合同的原权利义务,合同本身以及合同的救济性权利义务并未解除。在此基础上,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非违约方自然可以行使救济性权利,要求违约方要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应当遵循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另外,除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外,还存在其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和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上述四章当中,第二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本文较为重要的部分。因为溯及力问题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界定有着莫大影响。因此,本文对合同解除的对象进行了重新认识,采合同解除是解除了合同原权利义务的观点,希望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能由此有较完满的法律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