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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市、山西省及浙江省拉开序幕。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监委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此举并非探索性举措,而是基于历史、现实、政治等方面的考量所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有利于整合反腐力量,扩大监督范围,保障纪法衔接,最终有利于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反腐体系。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属于党政合署办公类型,呈现出独特的特点:一是在机构设置上坚持“一套机构”的组织原则,结合纪委监委职责对原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架构及职权进行了调整;二是在履职机制上“有分有合”,不仅彰显了纪委监委“合”的优势,也保障了各自的独立性;三是在办案程序上追求“相互贯通”,在线索处置、立案以及审理等环节实现了程序贯通。然而,虽然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经验,但是还存在些许不足。在制度层面,无论是监察法律体系还是相关党内法规,均有待根据实践需要及时修订或制定,如党政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监察法》配套法律有待完善等;在组织体系上,虽然目前基于“一套机构”的原则对内设机构及派驻机构进行了完善,但是各机构间的关系及职责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办案程序上,纪委监委在线索传递、立案公布标准、审查调查的衔接、审理的衔接等环节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对纪委监委的监督上,内部监督存在内设监督部门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以及上级纪委监委的组织监督形式待匹配两大问题,外部监督则需要进一步强化上级党委对纪委监委的巡视监督并需要厘清同级党委监督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及形式之间的界限。基于此,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目标要求,提出在未来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形成统筹明晰的组织体系、建立一体有序的运行机制、构筑强劲有力的监督体系,从而推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