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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得到发展,人员经济的交往变得频繁,但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各种体制还不健全,各种经济民事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多,由此而引发的以扣押人质为手段、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人质型”犯罪案件比较严重,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以扣押人质为手段、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犯罪行为都可以统称为人质型犯罪。人质型犯罪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劫持汽车轮船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中人质型绑架罪和人质型非法拘禁罪较为常见也较为难以区分和认定。本文主要选取人质型犯罪中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研究探讨。对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一定要求的犯罪行为,具体应该怎么定性,这要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内容和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重大不法目的来实施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的,应该构成绑架罪;出于索债,解决民事家庭纠纷等目的而绑架劫持人质的,一般是不作为绑架罪处理的是可以认定为人质型的非法拘禁的。关于人质型犯罪,现行法律的规定还有模糊和不足的地方,司法工作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务,面对学界的理论争议,在处理个案时,往往难以抉择,对案件的处理上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必要加以探讨。本文拟结合笔者在定向单位实习期间所获取的现实案例,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以刑法理论为指导,对人质型犯罪中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认定和区别进行研究探讨,以期解决一些争议,对司法实践类似问题的处理提出相应意见。本文分七个部分,一共约2万字。第一部分,引言。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案由。王某非法拘禁案、绑架案。第三部分,案情。简单介绍了本案的发生和发展过程。第四部分,案件焦点。本案围绕雷某是否属于人质,属于什么性质的人质,由此对定罪产生影响,以及被告人王某到底该如何定罪量刑展开争论。第五部分,分歧意见。争论各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争论,并说明了各自的理由。第六部分,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详细的分析了人质的含义,并对案件中被害人雷某是否属于绑架罪中的人质进行了评析;其次对此案中被害人在满足给予其出具检验报告后,又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性质的评析;再次从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各自的犯罪构成和认定,以及区别分析了被告人究竟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理;最后对此案中被害人的丈夫郑某的过错是不是影响量刑结果的因素进行评析。第七部分,结语。对本文所阐述的问题进行概括性的总结,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