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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座丰碑,它结束了我国在行政诉讼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开启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建设的新篇章。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官本位传统的社会里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被称为“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近二十年来,《行政诉讼法》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合法运行、解决行政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囿于制定之初社会条件的不成熟、立法水平的不发达、学术理论的薄弱等因素,《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暴露出诸多缺陷,很多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制度已“步履维艰”、“陷入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热门话题。
具体到行政判决类型而言,《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定的六种判决类型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行政审判的深入开展,这几种判决类型难以适应各种类型的行政案件,已经明显暴露出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行政判决类型成了摆在行政法学者面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选择一审行政判决类型作为研究的对象。文章先剖析了行政判决类型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接着分析了这些问题出现的因为,最后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判决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