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访问若干数量的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嫌疑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并获取大量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特点,全面揭示了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法规规章,提出了认定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行为及法律适用的具体意见;以犯罪学理论为依据,结合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实际情况,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入手提出了防控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基本对策。
本文认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词组,是对一系列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犯罪的总称,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借助各种通讯工具和媒介,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具有侵犯对象的广泛性、犯罪的连续性、犯罪手法带有一定的智能性,翻新快、犯罪成本低、犯罪形态带有一定的组织性等特点。根据发布虚假信息途径、方式的不同,可将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分为:电话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网络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其他虚假信息诈骗犯罪3种,而诈骗所涉具体诈骗手法则是花样繁多。
虚假信息诈骗具体个案所涉及的数额往往不大。单一案件往往达不到立案标准,但如果将一伙或一个作案人所作的若干案件合并起来,则诈骗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因此,认定诈骗数额,正确计算诈骗数额对认定犯罪行为很重要。本文主张应以受骗人因为行骗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作为诈骗犯罪的定罪数额。而正确计算诈骗物品数额的标准应当是诈骗行为当时、当地该物品的市场价格,同时参酌被骗者的实际损失。对于多次诈骗的,只要是未经处理的,就应当累计其诈骗数额。对行为人在以不同数额标准认定诈骗犯罪的地区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对于诈骗处于不同阶段商品的数额计算,应以被诈骗商品当时处于什么阶段,就按什么阶段的价格计算诈骗数额。至于虚假信息诈骗案件起刑点与数额分级,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存在未遂形态。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中的共犯形态比较复杂,应结合此类案件自身的情况加以确认。至于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情节轻重和单位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则可以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文)为依据。
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防控应从多角度入手。基础建设、法律建设、技术防范、规范相关行业的行为、宣传教育,一项都不能缺。唯有规范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控制能力,构建防控体系才能有效防控此类犯罪。
本文比较系统地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清晰的论述,期待有助于推动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进一步研究,也将为政法部门应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提供理论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