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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方式趋于多元化,在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垄断协议形式也多种多样,不仅存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还经常出现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交叉存在的现象。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不同生产经营阶段或者链条上的企业之间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与横垄断协议相比,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更为复杂,主要体现在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上。纵向垄断协议不像横向垄断协议危害性那么严重,但是对于市场的合理竞争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同时也对于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小企业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危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关于垄断协议方面的立法较晚,立法体系还没有完全纯熟,在这种形势下,往往使垄断协议的行为者有机可乘,这就使对垄断协议的立法完善更为必要。目前世界各国对纵向垄断协议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制,我国通过《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了规制并通过第十五条作出豁免性规定,但这些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如兜底条款表述不明确、执法机构混乱、惩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本文通过对纵向垄断协议定义、特征、影响等进行分析,通过国外先进经验的介绍和比对,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介绍纵向垄断协议的基本理论,在这一部分中对纵向垄断协议的定义、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效应分析做出概括性介绍。介绍了部分国外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的制度,通过对美国、欧盟、德国等反垄断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的法律介绍与分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借鉴提供基础。并对我国规制垄断协议制度的现状做出分析,指出现阶段我国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缺陷。在对我国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主要针对我国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不完善状况,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为我国在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上提供一种分析方法和借鉴,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提供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