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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作为大数据时代发展背景下的核心竞争资源,无论是个人发展还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又或是政府的各项工作,都需要对信息进行大量的采集并在此基础上加工处理使用,相对以往时代的矿产资源、林木资源等传统的自然资源、物质资源相比,信息资源具有可复制性、共享性、隐秘性、整合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特点。个人信息在信息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交流与共享是时代发展的趋势,而从社会资源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也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应当参与到整个社会中来,而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注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财产价值。具体的保护需要讨论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在互联网中,个体必须让渡一部分的信息才能进入到互联网,传统学说只强调对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而忽视了信息的开放性与商业价值,其实这并不利于信息资源在社会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个体的隐私价值固然重要,必须进行保护,但信息的发展趋势表明信息的共享才是信息价值的体现。这就要求在个体信息财产属性的保护与信息的开放共享或者说是商业化之间寻求平衡,促使个人信息在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或是交易中和谐发展。作为信息资源中的一类信息,个人信息资源有其特殊的性质,需要在有效保护之下进行交易,推动社会发展。而如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交易的相关政策缺乏,导致私下交易变成信息交易的主要方式,而在私自交易下,没有加以分类的各种信息被打包交易,一方面避开了税收,另一方面是对信息交易管控的缺乏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因此,更加开放、透明、公开的信息交易环境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本文的主要焦点围绕在对于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分析上,试图寻找一种平衡的保护方式,文章从几个方面对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进行了研究,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对于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保护方式进行了探讨。本文共有五个部分,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对于为何保护信息中的财产价值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对于个人信息在信息资源中如何更好的交流共享进行了畅想。通过对于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分析,认识到现如今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整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因为公民的个人信息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属于人格权的保护范畴,而公民的其他个人信息很难通过认定财产性侵权的方式进行保护。第一部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开始分析,从广义上的角度简单分析了个人信息的多种性质,并在归纳总结几种不同的个人信息分类方式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个体与互联网在当今社会下的相互作用,指出传统对于个人信息中人格权部分的保护不仅不利于个体与互联网之间的和谐,又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同时也不足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因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是基础,只有在充分认识个人信息并分类的基础上,对其财产属性进行保护,才能平衡个人与互联网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具体表现,如是一种私有财产权还是非私有财产权,来进一步研究对于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保护,国家公权力与企业等网络平台的关系。其中涉及到了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以及比例原则等问题。第四部分,从分析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角度出发,通过分析不同学者反对的意见,进一步对公民信息财产属性的保护方式进行探索,并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进行比较,通过分析,本文认同信息应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说法,与知识相比,信息的范围更加广泛,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在此基础上,还探讨了为什么公民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仍然需要限制,为什么要限制以及可能需要采取什么措施去限制。第五部分,本文探索了信息交易市场如何建立,认为应该在保护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基础下构建一个独立的信息交易市场。在信息交易市场中,需要三方机构来维持,包括个人信息的交易平台、个人信息的资金账户以及个人信息的分级系统。随着信息资源的进一步增加与社会功能的不断分化,一个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信息交易市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对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宪法保护研究,从基本权利层面逐步明确保护主体,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信息交易市场将被确立。综合之前的分析论述,以财产属性为基础的保护方式,可以有效保护具有多重属性的个人信息,这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从宪法层面逐步确立保护的范围和主体,还需要进一步的信息市场的改良完善,相信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个人信息将会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其应有的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