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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传入我国后,在我国渐渐呈现猖獗之势,国家虽不断加大力度治理,却依然收效甚微。因传销犯罪有其特有的网络型、多层次性和复杂性,我国在传统传销的法律界定方面一波三折,长期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直至《刑法修正案(七)》才对传销犯罪的诈骗性质予以确定。最近几年,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和国家对于互联网+新业态的扶持,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已渗透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模式传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网络模式传销依托互联网平台特有的快捷性、广泛性、隐蔽性等特点迅速发展,已俨然成为经济社会的“毒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传销的认定却争议颇大,其原因在于网络传销在演变发展的过程中,已不再是单纯将传销活动由线下搬到线上,网络传销从传销形式到传销制度都发生了变化。当传销犯罪躲藏在网络背后,打出种种“创新”制度后,对于某一新型商业模式能否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传销也会呈现不断变化的面貌,如何透过网络模式传销纷繁复杂的外表,进行罪与非罪的认定便对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静态的法律规定和动态的社会现实之间,通过完善司法认定的方式来对传统传销犯罪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此降低法律的僵硬性,对于提高司法能动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查阅了现有的关于网络传销规制的论文,大多涉及到对网络传销犯罪的分析、界定以及针对网络传销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基于法律的稳定性和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不易于对网络传销犯罪另立新罪,因此拟从完善司法认定的角度入手,提出相关思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在检索和梳理了相关案例后,笔者援引了对案件的定性争议较大的“太平洋直购网”传销案,在对案情做了简要介绍后分析了该案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并在对案情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出对于该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罪的争议焦点,分别为:对“骗取财物”性质的认定、对“组成层级”、“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三项传销手段的认定争议,从而引出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困境。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是对第一部分提出的争议问题进行展开与分析,笔者拟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剖析。在从学理上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网络环境下传销犯罪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笔者在这一部分提出了关于完善网络环境下传销犯罪司法认定的三条路径,即:1.明确传统传销与网络传销手段的区别,2.把握“骗取财物”性质的本质特征,3.网络环境下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类型化。以求解决在对网络环境下传销犯罪进行认定时遇到的特殊问题,期待可以为司法实务在应对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新型传销的司法认定问题提供一个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