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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已有关于“法庭之友”概念的记载,英国最早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而美国则通过大量的司法判例,将“法庭之友”制度改造成了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法庭之友”制度已在英美法系得到了充分地发展,而在国际领域,WTO争端解决机制、欧盟、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等都不同程度地运用了“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之友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能够提供不为法院知悉的事实材料和法律意见,有助于法院扩展证据来源的渠道,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这一制度也体现了民主精神,能够充分地表达大众意见,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从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而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专家法律意见书备受争议,鉴定制度存在固有的缺陷,公益诉讼处于尴尬境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屡屡受损,急需建立一项规范的专家意见提供与采纳制度。而“法庭之友”制度规范的运作机制恰好能有效地解决以上诸多问题。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庭之友”制度概述。本部分界定了“法庭之友”制度的涵义,阐述了“法庭之友”制度的特征和确立“法庭之友”制度的理论依据,并阐明了“法庭之友”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第二部分介述“法庭之友”制度在国外的运作状况。第三部分论述引入“法庭之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阐述引入“法庭之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第五部分阐述“法庭之友”制度的运转机制。首先阐明“法庭之友”制度的立法模式,主张在三大诉讼法中制定“法庭之友”制度的条款,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然后阐明构建我国“法庭之友”制度的具体方案,包括可以充当“法庭之友”的主体、启动机制、采纳机制、监督机制及主要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