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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全球化为主要内容的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客观存在的现实和发展趋势,而经济全球化则推动了法律全球化的进程。刚刚开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路的中国,面对全球化的背景,遭遇到很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难题。最为突出的莫过于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如何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如何在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互动交流中不失意识形态底限的问题等等。而这一系列问题的提出,都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予以回答和解释。“法的意识形态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原理,它承载的独特理论视角对于科学认识和回答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任何社会的法都具有意识形态性。法离不开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在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无论是在法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司法、守法环节上,意识形态对法的影响都是不可避免的。在阶级社会,意识形态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因此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其意识形态性的内涵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的具体表现是复杂多样的。因此,坚持运用法的意识形态性这一理论工具分析当下两大法律制度的本质,必须要认清两大法律制度体现的是不同阶级和集团的意志、维护不同阶级或集团的利益这一实质。以法的意识形态性为分析视角,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与建设法治国家有机统一起来,正确对待和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意识形态性,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价值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法的运行发生指导作用的科学路径,既要避免泛意识形态化,又要防止国际国内的非意识形态化思潮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侵蚀和影响,努力使意识形态和法治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在全球化背景下,基于市场统一规则和全球性问题的治理,虽然需要各国法律的通力协作和合作,但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以输出美国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全球规则的制定,却是建立在维护美国本国的根本利益这一基本目标和底限上的。因此必须识破法律全球化的意识形态陷阱,积极面对和回应法律全球化的挑战,抓住机遇,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使我国法治建设始终沿着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