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股东表决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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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通过表决权信托合同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以实现一定合法目的的一种信托制度。股东表决权信托是源自美国的一种信托产品,与表决权代理一样都是表决权间接行使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信托的方式行使表决权,本质上是公司法上表决权间接行使机制与信托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因其带有了信托制度所独有弹性和灵活性,从而具有了一些独特的功能。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国企改革,现在大多数大型国企已经或正在改制为公司制,绝大多数国家投资已经或正在转化为国有股份。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正在转化为如何有效的行使国有股份的权利,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我国目前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监督机关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责,具体行使国有股东权。但是,国有资产监督机关是一个政府机关,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又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这必然导致政资不分;股东权行使的委托代理制又导致国有股东权的实质主体缺位;还有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探索一种新型的国有股权管理机制。   针对现行的国有股权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设立国有股东表决权,以信托的方式行使国有股东表决权,凭借信托的制度优势和受托人独立的市场地位、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有可能解决当前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政资不分、代理风险、国有股一股独大等问题。所以,从实践的角度看,国有股东表决权信托可以成为走出国有企业改革困境的新途径;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我们把国有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客体认定为股权,那么其存在的合法性就存在,但是,法律的缺失使国有股东表决权信托被误用、滥用的风险加大,所以,我们有必要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国有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以再一次的制度创新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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