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五城察院职能的变化及其原因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huizuizo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五城察院即巡视五城御史(“五城察院”亦可简称“五城”),五城属都察院的下属机构,专司稽察五城事件。清朝将京师分为内城和外城,内城为旗人居住生活区,外城为汉人、汉官居住生活区。因外城有中、东、西、南、北五个城区,故合称为“五城”。京师为清代政治、文化、军事中心,历代统治者都对其特别重视,尤其是治安管理秩序的维护,如秦汉时期设置的郎中令、卫尉、中尉;辽金元时期设置的警巡院;而到了明清时期则逐渐演变成了巡城御史、兵马司。五城察院基本上充当了基层一级政府的角色,其职能十分繁杂,除了监察、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五城也兼理部分司法审判和城市治理的职能。
  五城在其设立初期,对其是有职能定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治安管理职能方面,五城负有打击犯罪、稽察奸宄,禁止不法行为以及教化民众的任务;在司法职能方面,京师一般的户婚田土细事及强盗、赌博、斗殴案件均由巡城御史进行审断。在监察职能方面,五城负责稽察包括官员(赴京朝觐)在内的五城各种事件。但随着京师地区的发展、治安状况的变化,外城需要处理的事项渐次增多,五城的职责权限也慢慢地有所增加,其城市管理职能也有扩大化和专门化的趋势。清代地方治理模式沿袭前朝,州县长官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和乡村,但城市与乡村的管理方式存在很大不同,传统的城市治理模式已不能满足京师治理的需要。由于此种需要的刺激,在清代中后期,五城察院的城市管理职能逐渐成型。比如在市政管理职能方面,联合工部、步军统领衙门等完善京师供水、排水系统;道路的整修与管理;定期清理街道、及时修缮房屋等等。在经济管理职能方面,一方面,通过打击市场上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税收方面的监督,营造一个安定的经济环境。在社会保障职能方面,完善社会及政府救济机制,比如每年定期向穷黎发放食物、棉衣等等。
  对于五城的职责权限,如果把它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观察,我们便可以清晰地看出其职责重心的偏移,尤其是城市治理职能方面。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梳理后,可以了解清代五城察院的职能有哪些变化,又针对其职能变化的原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评析,以期明晰五城察院的设立目的及行政地位,包括其存在有何积极意义、又有哪些弊端。
其他文献
本论文主要基于中国内蒙古补连塔煤矿的矿压数据和中国上海某体育用品零售公司的销售数据,建立了固定设计自变量的非参数回归模型和带有节假日效应的函数型数据模型,进而研究了二者模型下未知函数的有效估计以及相应渐近同时置信带构造办法。  首先,对于固定设计自变量的非参数回归模型,我们基于回归函数的核函数估计(核估计)和方差函数的两步样条-核函数估计(样条-核估计)构造出相应渐近精确的同时置信带。研究得出此方
学位
预期是经济主体对具有不确定性的经济变量在未来变动情况的事先预测与判断,是宏观经济领域研究的重要变量。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促使西方发达经济体开始采用浮动汇率制度,汇率的波动影响着市场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期,汇率预期也会对汇率的走势产生重要的作用,彼时关于汇率预期的相关研究逐渐兴起。  对于我国来说,自2005年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重启至今,人民币汇率经历了多个升贬值交替的周期,人民币汇率预
学位
我国《破产法》的实施中,债务人董事因其破产欺诈行为与偏颇性清偿行为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至今日仍未得到足够的法律规制。首先,《破产法》本身的规制即略显疏失,在破产公司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中,仅有第128条体现出《破产法》的特性。由于该条所涉不法行为均为公司行为,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的董事应为典型的责任主体。但第128条针对民事责任条款仅简单规定了责任主体、行为不法、损害结果及应负责任四方面的内容,而对
学位
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在反垄断法领域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它是由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所形成横、纵交织关系的一类垄断协议。我国有关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案例较少,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对此也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制路径,具体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形式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而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特殊结构使其游离形式区分的框架之外,现有的规制路径无法实现对所有主体的有效规制。由此,为探寻中心辐
宪法中的“婚姻”条款是婚姻相关法律制定的根本遵循,也是引导国民婚姻观念的重要准则。我国宪法学界对于婚姻的研究不多,且常常被家庭直接吸收和涵盖。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婚姻”条款既缺乏系统的历史梳理,也没有规范的文本分析。“婚姻”条款自革命根据地时期被纳入宪法至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行宪法中,“婚姻”条款主要被规定在第48、49条。然而宪法中“婚姻”条款解释的缺失,却导致了婚姻法律体系的发展误区得不到
学位
在部分社会领域,相较于行政机关,私人主体凭借其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先进的技术设施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模式等比较优势可以更容易地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此外,由于私主体所提供的服务与产品是违法行为产生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工具,私主体借助技术手段可以掌控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使得私主体的优势地位更加突出;再者,行政机关监督特定的私人主体远比监督层出不穷、形式各异的违法行为更为容易,基于以上因素的考量,行政机关将部分行
随着目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和建立。为了使法律能很快适应不断发展变化中的社会,尤其是要比较准确掌握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很好地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比较有效、灵活地解释法律。《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赋予全国人大法工委回答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的权力就是考虑了此问题,应得到充分地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各样的矛盾不断地显现,社会也在不断发展和转变结构中,从而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带
越权原则被认为英国司法审查的依据与核心原则,在英国司法审查的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论文试图将越权原则放在英国司法审查的历史长河中,探讨其从无到有,从司法实践到理论表述的整个确立过程。  从英国司法审查的历史长河来看,越权原则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最早从17世纪开始孕育,是在议会主权确立后英国司法审查模式转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议会主权的确立使得法院放弃了对议会立法的审查,而是转向了对非最高权力机关
学位
裁判官法,指古罗马裁判官在司法审判中创立的法律规范之总和。裁判官法的产生,弥补了市民法的不足,并且成为罗马法古典时期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长期以来,裁判官法的产生和起源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正如英国法学家凯利诉说:“一方面,英国衡平法的起源和成长的历史是众所周知的,另一方面,裁判官告示的起源和成长历史是非常黑暗的。”本文从文本出发,从历史的角度梳理裁判官法产生、发展和衰落的进程,并且尝
学位
本文以中国的“普及法律常识”的社会功能研究为主题,将普法置于国家治理的变迁路径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中考察,通过描述和分析普法的七个“五年规划”的历程及其内容的变化,探讨普法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现代化建设,国家治理的模式和治理理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我国要想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