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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审判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在各个法院普遍存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陪审员法律知识不足,欠缺法律职业能力而导致对自己的意见缺乏自信,担心出错不敢表达,从而产生对承办法官的依赖性沦为法庭的摆设。为有效解决这一现象,在我国司法界掀起了新一轮的陪审制度试点改革,改革试点法院工作成效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也正式颁发,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由3名法官与4名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再参与法律适用的表决,只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事实认定。在这种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区分的模式下,虽然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得到较大提高,有效改善了“陪而不审”这一问题现象,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本文针对有关问题做了一定深度的研究。本文除去引言与结语,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对“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产生背景作了介绍;其次,研究了“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特征,并指出相比传统的三人陪审合议庭模式,“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增加了陪审员的人数,以及陪审员不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表决,审理案件范围限定化,更加注重法官对于陪审员的指示,是“3+4”大合议庭制度下最明显的特点。最后,对“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即在“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下,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有利于提高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充分挖掘事实真相,助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第二部分为“‘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运行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研究。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区分的大合议庭审判模式下,若将传统的要件事实审判研究方法运用于“3+4”大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则很难准确厘定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因此本章从民事案件裁判事实的形成流程方面研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并指出事实问题主要包括四种涵义:客观事实、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与法律事实,而法律问题包括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第三部分为“域外陪审制度事实认定规则的比较与分析”。本章主要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中的事实认定规则共性规律作比较研究分析,在英美法系陪审团事实认定机制中,为了保障陪审团形成准确的心证,不仅建立了一系列精密的证据规则制约陪审员,而且在集中诉讼审判程序下,通过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建立了强大的沟通交流机制。在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审判程序同样注重集中审理原则,而且也建立了一套颇具特色的“问题清单制度”帮助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通过域外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中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规则完善提供合理的借鉴。第四部分为“‘3+4’大合议庭审理制度的完善”。主要从事实认定规则完善、法官指示明确化、“3+4”大合议庭审理程序的完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完善方面进行研究。在事实认定规则方面,通过对民事裁判事实形成机制的梳理,提出了确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并借鉴域外经验健全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机制,帮助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官指示方面,从法官指示适用阶段内容、法官指示的效力及边界、法官指示的救济方面,提出了有关法官指示制度明确化的完善建议;在“3+4”大合议庭审理程序的完善方面,提出了构建以证据交换和争点整理为核心的审前准备程序,构建以集中审理和直接言词为原则的高效庭审程序,并注重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的衔接,推行庭审小结制度。在合议环节方面,提出了建立合议庭评议时陪审员优先表达的程序规则,从而有助于陪审员更加准确地作出事实认定;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提出引入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事实主张具体化、加强事实认定方面的心证公开及法官与陪审员的权责义务明确化,以相关配套制度优化大合议庭审判制度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