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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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率持续走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案件。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集资诈骗罪一直很棘手。因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其主观目的一直是一大难题。虽然我国已经连续发布几部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认定该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但由于集资方式的多变性、复杂性,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对某一集资行为性质认定的困难。本文采用文理释义的方法诠释集资诈骗罪的本质——“非法占有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运用刑事推定的理论,探究一套细致有效、可操作性强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旨在为司法实践部门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参考。
  本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文本解读。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分析,以便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进行更好的区分。在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要体现集资诈骗罪的客体特征和本质特征。我国出台了三部关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规范文件,通过对其梳理发现司法机关对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制度越来越完善,内容越来越丰富,朝更加成熟化、理性化方向发展。通过刑事推定方式让司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部分,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要素和方法。在认定时要考量集资行为、资金用途以及集资主体等要素。通过一个指导性案例来分析认定过程中应该要考量的要素、方法,以及认定标准和根据,旨在得出当前运用刑事推定的证明方法认定集资诈骗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仅是合理的、有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实践过程中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易陷入客观归罪;第二种是缺乏相应的反证规则理论;第三种是缺少商事思维,不符合商事特性要求。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的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建议。在认定过程中不仅要遵守刑事推定,也要坚持推定限制原则。又由于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领域犯罪,因此在认定过程中要符合商事思维,重视商事特性。在刑事推定后要完善反证规则,给予被告人充分的反驳权,并且推定应该符合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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