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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认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主要有四个,分别是美国的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俄罗斯的GLONASS System、中国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称为Beidou/BDS或COMPASS)、以及欧盟的GALILEO System。除了四大公认全球卫星导航系统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卫星导航系统。卫星导航在现代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在军事领域中,它不仅仅能够在导弹精准制导、作战人员定位中发挥重大作用,也能够在国家夺取制空权这方面提供巨大优势。在民事领域中,卫星导航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所能辐射到的行业、领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从大地测量、地质监测、灾害救援,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路线导航与定位。然而,全球卫星导航领域中涉及了不少国际法问题。目前,规制外层空间活动的相关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规章文件等对于外层空间活动的规制较为笼统,特别针对全球卫星导航活动的条款则少之又少。而卫星导航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从20世纪80年代左右起步的卫星导航发展至今,已经渗透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卫星导航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将呈现全球化、一体化、精准化的趋势,这种快速发展和现行国际法框架滞后性之间的巨大冲突,又引发了一系列模棱两可的国际法问题,比如卫星导航活动与国家主权的潜在冲突、卫星导航活动的损害责任难以认定;又比如卫星导航领域中关于开发利用外层空间中可能涉及的不公平问题等。卫星导航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分别有:一、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运作离不开卫星,而卫星需要发射到卫星轨道上并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那么,卫星轨道是属于其空间下方的国家领空概念范畴还是属于外层空间的概念范畴呢?这个问题将决定提供全球卫星导航服务的国家是否有权将卫星发射至卫星轨道。二、提供全球卫星导航服务的国家通过卫星所获取的其他国家的地面信息、地理数据的主权归属问题。三、提供全球卫星导航服务的国家是否应当承担因卫星导航活动导致的损害责任。四、国际组织关于卫星轨道资源以及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方式是否公平、是否能满足相关公约中规定的人类共同利益之目的的实现。有鉴于以上的问题,因此,本文的大致逻辑框架如下: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历史沿革等背景性信息;随后,本文将探讨全球卫星导航活动将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并且进行简要的分析;在抛出现有问题之后,将开始分析阐述现有的全球卫星导航领域内的国际法规则,这其中包括了国际组织(诸如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等)的文件、外层空间法的国际公约、以及各GNSS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框架(美国、俄罗斯、欧盟,在本部分分析过程中,将着重以美国GPS的法律文件为主);在本文的最后一章,笔者将试探性地提出对于全球卫星导航领域的国际法规制的想法,并且简要分析一下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的法律框架。本文主要分为四章,分别是:第一章阐述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基本知识。首先,本章简要阐述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其次,本章阐明了建立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国际规则的必要性。其中,建立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国际规则的必要性主要是由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特点以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因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全球性、信号脆弱性、军用性等特点、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之间兼容互通的未来发展趋势决定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国际规制体系构建的必要性。第二章阐述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目前所存在的一些国际法律问题。首先,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在工作中可能会引起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冲突,这一小节涉及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划分问题以及国家信息数据主权问题;其次,本章简要介绍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通过分析用户的定位地点信息推测用户隐私的问题,这一小节主要以美国GPS在操作中涉及到的案例分析为主;再次,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还涉及了导航信号缺失、精度下降等问题引发的损害责任问题;最后,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还涉及了自然资源有限性的问题:卫星轨道资源、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限造成了各系统之间、全球卫星导航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在资源稀缺性上的冲突问题。第三章阐述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现有的国际法规制体系,包括了诸如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文件、会议;还包括了相应的国内立法,其中,本章着重阐释了美国关于GPS的国内法律文件和政策。第四章阐述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国际法规制体系建立的设想,包括明确现有的一些名词、概念的内涵;细化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内容;加强各个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建立统一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标准;在本章的最后,笔者简要罗列了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有关法律文件,并且对于我国未来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法规框架进行了简单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