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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排他性权利,属于私权范畴。表达自由,则是以一定方式自由地对外表达、传播思想观点的权利,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宪法基本权利、基本人权。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学者研究版权保护,宪法和人权学者关注表达自由,两者缺乏交集,也缺乏沟通、交流、对话,似乎版权与表达自由没有关系。
自1960年代起,在美国版权侵权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陆续提出表达自由和第一修正案抗辩,美国司法开始探讨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版权法与第一修正案的关系。学者也由此注意到这个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Harper& RowPublishers v.Nation Enterprises一案中对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关系作出权威阐述之后,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一度沉寂,学界似乎认为此案的判决已经解决了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问题。但是,1990年代中期之后,这个问题再次被提出来,并逐渐引起全世界的重视。我国学术界是在1990年代中期才有学者开始研究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而这个问题真正得到持续关注和研究,则是2004年前后。
学术和司法界之所以再次关注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其国际因素是进入信息时代以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与人权保障的全球化产生了明显冲突。国内原因则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因应数字信息时代的到来,大幅度修改了原有的版权制度,制定了许多新的版权规则,极大地扩张了版权,打破了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原来相对平衡的关系。直接的诱因则是欧美发达国家的版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表达自由抗辩版权侵权主张,迫使法院在审判中必须回应表达自由在版权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全面研究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本文分别从法哲学、制度演进和司法比较三个层面,分别探讨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应然、法定和实然状态,进而分析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在我国的理论与现实,结合国际的趋势,探究我国应有的选择。研究的架构分六章。第一章简要说明研究的问题、动机和背景,介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和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思路、方法和结构。现代时期,数字信息技术对表达自由和版权制度带来新的调整,版权制度通过大幅度扩张版权来回应技术发展的要求,打破了原有的平衡,导致后现代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存在严重冲突,阻碍、威胁了表达自由的实现。
其三,后现代版权时期,版权制度与现代版权制度相比,在主体上偏重权利所有人,而不是作者;不是实际从事创作的自然人作者,而是投资创作的公司为主的法人作者;权利范围上不断扩张;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甚至有永久保护的可能;在执法上,私人命令与国家执法相结合;在价值取向上,从公共文化利益取向转向了私人商业利益取向,重商主义思想已经主导了版权立法和执法。正因如此,后现代版权制度与表达自由存在严重冲突,这种冲突在四个方面都有表现。
其四,关于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欧美司法都经历了“协调论”到“冲突论”的演变过程。美国司法在1990年代之前的主流观点是认为版权与表达自由不存在冲突,两者目的是协调一致的,版权法已经解决了表达自由的问题。1990年代,美国司法开始承认两者存在潜在冲突,但是认为互相协调一致仍然是主要的,冲突只是在非常偶然的情形下存在。而且,美国司法坚持通过技术和实体的内在化来解决这种潜在的冲突,不愿意用第一修正案对版权制度作外部审查。与此相反,欧洲国家则更愿意接纳用《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表达自由对版权法进行外部审查的观点。不过,欧美司法判决都为表达自由审查版权法打开了一个小小的窗口,提供了这种可能。
其五,欧美司法在版权与表达自由关系上的差异,与各自的司法体制、传统和社会环境有关。美国司法不愿意用第一修正案审查版权法,可能跟立法上宪法的版权条款与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同一批人制定,进而推定二者不存在冲突有关;也跟美国司法尊重立法、消极适用法律的传统,以及美国国会的游说机制等有关。欧洲司法更愿意考虑表达自由,则可能与欧洲各国加入《欧洲人权公约》,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有关,这两个机制提升了欧洲人权意识,提高了人权保障水平。
其六,中国版权制度的演进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唐宋时期的特许出版和审查制度起,到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为前现代版权时期;1990年代以后进入后现代版权时期;1910-1990年为现代版权时期。从有效性来看,现代版权制度并没有真正成型,也没有有效实施过,我国是直接从前现代版权时期直接进入后现代版权时期。与英国类似,在这三个阶段,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也经历了冲突——协调——冲突的过程。
其七,当前我国版权制度的文本与现实存在分离,即文本上版权是表达自由的手段,目的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的进步。但是在事实上,版权已经过度商业化了,版权在立法、执法和社会效果上都存在严重偏离文化目的的现象,遏制、损害了表达自由,与表达自由存在冲突。
其八,我国学术界比较少研究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甚至否定两者存在冲突,主要是受到工具主义激励理论和知识产权乐观主义的影响;传统的公私法划分、宪法理念和权利意识的影响;立法和司法体制的限制等。
其九,当前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存在的冲突,解决之道在于回归现代版权制度的价值观,重建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本质上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结构,实现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坚持表达自由原则上优先于版权,用表达自由审查版权立法和政策,这有法理学基础,也符合欧美司法的大趋势,也符合国际人权机构关于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要承担人权义务,要接受人权标准审查的原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