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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有历史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心理原因等,其中男女两性不平等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导致家庭暴力至今仍频频发生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同时也是对家庭关系的破坏和对社会文明的摧毁。社会文明的进步需要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我国目前无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规范散见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中,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存在重大缺憾,在实践中难以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进行家庭暴力防治的专门性立法工作已成为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本文主要论述了防治家庭暴力专门性立法必须解决的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当对家庭暴力的涵义作出一个明确而具体的界定。这是进行防治家庭暴力专门性立法的基础。为保护一家庭成员免受其它家庭成员的伤害及避免其它具有类似家庭的亲密生活关系的其它人群间所发生的伤害,本文主张应对家庭暴力作广义理解,即:一、此处的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形式,还应包括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些逐渐被人们认可、接受的家庭形式,如非婚同居家庭;二、家庭暴力所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权,还包括精神性权益和性权利。其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有科学的法律对策设计。反家庭暴力法属于综合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应包括民事措施、刑事措施、行政措施在内。限于笔者所学专业,本文主要针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民事措施展开进一步论述。笔者认为,防治家庭暴力的民事措施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我国现有民事措施,即受害者有权诉求离婚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现行婚姻法未能就离婚损害赔偿规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有损法律的尊严。建议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赔偿标准,或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或另行制定标准。(2)除上述措施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以下制度:①婚内损害赔偿制度;②保护令制度;③分居制度或别居制度。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确立,以形成一个配套的、较为完善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