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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0日是第十九个世界精神卫生日。社会心理健康、精神疾病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在精神障碍者自杀率和他害率不断攀升的形势下,做一壁上观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精神卫生问题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情形下,如何改善现状,缓解精神障碍者实施他害行为和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纵观国内外强制医疗制度的长期发展过程,其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在摸索中前进的过程。而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对精神障碍者的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性质界定不明、适用对象模糊、提起和决定主体不清以及正当程序的缺失等多方面的问题,导致强制医疗措施在实际运行时严重缺乏保障。2012年3月份,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强制医疗程序以特别程序的形式纳入其中,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创举。本文以中日两国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的比较研究为着眼点,对日本的立法和实践的进行了借鉴和分析,并详细比较了两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包括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精神医学鉴定和司法判定程序、运行——裁判、执行以及救济的整个诉讼程序。最后根据强制医疗程序的根本性质、基本原则和基础理论,探讨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完善之处。第一,笔者认为当前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使得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障碍者成为漏网之鱼,限制了强制医疗程序发挥应有的社会防卫功能,因此,应当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和无受审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纳入到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之内。第二,针对当前法官在审理强制医疗程序案件时,对被申请强制医疗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认定标准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裁判。而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被申请人的精神病的疾病类型;二是被申请人实施危害行为的起因、经过;三是被申请人有无接受治疗的条件。第三,对精神障碍者接受强制医疗后的重返社会保障机制提出建设性意见。主要包括对精神障碍者痊愈后的后续心理矫正和回归社会正常生活保障机制两个方面。第四,针对法官如何对鉴定结论作出客观、正确判定提出了意见,首先,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审理案件的辅助人,弥补某些法官在专业领域的知事欠缺;其次,赋予当时人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公权力滥用。本文通过理论——对比——完善的认识和论述过程,通过借鉴和对比日本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置理论和实践,以及对我国现实国情的分析,希望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