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制度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ckeyMous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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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违约金基本问题的考察,阐述了违约金的含义、特征、功能以及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对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的司法干预以及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比较等涉及违约金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阐述违约金的含义、法律特征及适用条件。违约金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金钱的民事责任形式。违约金的法律特征有: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并可确定其数额的;原则上是支付给合同相对一方的一笔金钱;违约金具有一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作用,属于附条件的债务条款;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违约金适用的条件包括有效的合同关系、违约行为的存在等,一般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用证明损害的存在或大小。  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违约金的起源及其性质,并对两大法系对违约金的不同认识作简要概述。  第三部分,对违约金性质进行探讨,对其性质的含义进行界定,厘清目前将违约金功能视为违约金性质的错误认识,并通过对学界就违约金性质之争的分析,从担保的本质应当是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特定化或扩大化出发,反驳了违约金系担保方式的折衷观点,论证了其属于民事责任形式。  第四部分,违约金的相关功能,包括: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由于违约金的预先确定特性,督促当事人履约;违约金的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第五部分,阐述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关系。包括违约金与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与定金、与合同解除的关系等,并着重讨论了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形式可否并用的问题。  第六部分,对违约金的适当干预。违约金在低于实际损失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以进行调整,这反映出立法者意识到对违约金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违约金低于这个标准时,当事人得请求增额,体现完全赔偿的原则;在过分高于这个标准时,得依当事人请求予以减少,但请求减额的幅度还应参考违约过错程度、是否有附带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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