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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交易活动不断出现,传统的合同缔约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因此,为了更好的完成交易,预约合同应运而生。预约合同在经济交往中被频繁使用,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在我国法律中都没有得到明确承认,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确立了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研究也更加深入。在租赁、民间借贷等领域预约合同被广泛使用,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是商品房买卖领域,为保障开发商按期交房,保护买房者的利益,一般买卖双方都会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签订一份房屋预售合同,确保商品房买卖的顺利进行。随着学界对预约合同的研究不断深入,预约合同带来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重视。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中定金责任、违约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全面分析,最后对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预约合同在我国的使用情况及国内外立法现状,指出商品房买卖预约目前存在的问题,点出本文重点讨论的两个方面内容: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定金的履行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包括:定金是否履行、是否双倍返还,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依据是信赖利益还是期待利益等内容。第二章,澄清预约合同的概念,并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附期限合同、认购书、优先性协议等进行对比,分析异同点,重点分析预约与本约的区别,这是本文立论的基础,明确预约合同与其它合同的区别,进一步深化对预约合同的认识。第三章,在讨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件,深入分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尤其是定金的履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这两个重点问题。预约合同违约时也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应当考虑期待利益和机会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标的物不同的情况确定适用何种赔偿范围。第四章,对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法律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并指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在《合同法》中、房地产相关法律中如何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