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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法学、史学、经济学的方法对公益信托法律制度作了多维的、动态的、比较的、实证的考察,旨在揭示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公益信托的一般法理。第二,我国现行基金会制度存在的若干弊端。第三,如何构建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的设想。全文分三部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首先,公益信托的一般法理,笔者从信托的定义及特征入手,阐述了公益信托的目的定义。公益信托的成立在具体设立公益信托的要件的同时,还须符合“目的公益性”和“公益目的排他性”两个特别要件。公益信托适用两项特殊的原则:一项是类似原则;另一项是“禁止永久权规则”的排除适用。对此笔者还重点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信托制度功能的演讲,阐述了公益信托制度安全、高效及成本较低的三种功能。运用比较的方法以对英美法系的注册登记制和大陆法系的设立许可制作了分析,同时就两大法系对公益信托的监管内容也进行了比较。其次,笔者对我国基金会采用财团法人制的若干弊端进行现实的考察,得出公益基金增值性难保、安全性难保和基金会管理费用过高的结论。最后,提出构建我国公益信托制的设想。笔者通过对财团法人制与公益信托制进行比较分析,阐述了我国引入公益信托的现实必要性。进而提出对我国公益信托制度几个基本问题的立法思考。本文主张借鉴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的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构筑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并阐述了笔者关于立法体例、公益信托的主管机关、监管机关、监管内容、信托监察人等几方面的见解。 必须强调的是,本文所作的研究相对于课题之复杂艰深程度而言,显然是肤浅和不成熟的。关于公益信托还有许多问题,皆因作者笔力和资料的限制,不曾论及。我诚挚地等待各种批评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