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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实现审检分离,正式确立了检察制度。在此之后,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基本上都沿袭了清末定制,对于检察制度未作大的改动。直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开始着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其中尤以检察制度的演变争议最大、阻力重重。但同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是检察制度从幼稚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然而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的演变情况和产生的问题,直到今天,学界仍未有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何要裁撤各级检察厅?其检察机构的设置遇到了什么困难和挫折?配置于法院的检察官,其职权较之清末及民国初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改变,而在1935年颁布新《刑事诉讼法》之后又产生了怎样的变化,其改变的动因何在,效果又如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演变的最终成效如何,对今天又有何启示性价值?如此等等。本文在收集整理大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相关史料的基础上,试图解答这些问题,填补此项研究空白。全文共四万余字,除导言与结语外,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机构的演变”。首先对民国初年以来,检察制度存废论争的缘起与争论的核心观点进行了概括介绍,解释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着手对检察厅进行裁撤的社会背景与历史动因。接着,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机构设置的演变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并对国民党为加强对检察系统的控制而推行的“司法党化”理论进行了探讨。另外对于清末以来实行的县长兼理司法制度的演变情况,以及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推行的由县长兼理检察事务的县司法处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分析了其施行效果与存在的局限性。第二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官侦查权的演变”。1935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这部新法中,对于检察职权的规定进行了新的修订,通过对比新旧法律之间关于检察官侦查权法律规定的差异之处,以此来寻觅检察官侦查权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轨迹。并最终得出了检察官侦查的范围获得了扩张、搜索和检查权得到强化,以及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侦查主体地位,加强了其对司法警察调度、指挥权的落实等结论。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官诉讼权的演变”。首先介绍了清末以及民国初年,检察官作为国家的代表机构或是公益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然后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限制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的立法理由及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说明。接着,对新《刑事诉讼法》扩大自诉案件范围以防范检察官滥权的理论设计和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对新设检察官协助自诉和担当自诉职责的立法理由加以了说明,同时对提高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利弊情况进行了分析。另外,指出了检察官所享有的对诉讼的全面监督权。第四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演变之思考”。在本章中,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相较以往的进步之处以及在演变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做出了概括性的总结,并进行了相应的评价。总之,我们所要做的应当是从法律层面去研究其制度设计与演变,从中寻找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机制运行的理论渊源和实践经验。同时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产生的问题和历史教训,也应予以必要的关注,以期为今日中国大陆的法治建设作出警示与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