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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这是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揭开了建立现代法治理念下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序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成果的确认。同时,改革的经验则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提供了实践准备。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从各方面来看,《行政许可法》都产生了广泛的积极影响,但行政许可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剖析问题的原因,既有法律上的障碍,也有行政机关的障碍。《行政许可法》实施面临的法律障碍有:1、法律功能的有限性。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发挥功能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法律限制人们的创造性活动。2、《行政许可法》自身的不足。《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界定不周密;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不严谨;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却无具体条款保障;对行政许可集中办理机构的定位不明确;对电子政务的规定不完善。《行政许可法》实施中行政机关的障碍:1、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最大障碍。2、行政自由裁量的张力3、行政许可理念转变与社会发展不同步。4缺乏综合性的《行政许可法》实施保障机构。5、没有启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工作机制。6、探索创新的限时办结、超时默许、告知承诺、并联许可、电子政务等工作机制需要完善。保证《行政许可法》得以有效实施需要采取的对策:1、法律上的解决措施,包括完善行政许可的界定;完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完善信赖保护制度;加快电子政务立法。2、行政机关的解决措施,包括重构行政许可理念;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建立一个权威的、统一的、综合性的《行政许可法》实施保障机构;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的技术标准;启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评价、取消和相对集中机制;加强电子政务建设。3、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限时办结、超时默许、告知承诺、并联许可等新机制,这需要法律和行政机关的共同发力。4、加强《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外部监督,包括加强公民监督、人大政协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