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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趋势的日益加深,新闻媒体的职能将发生进一步的转变。在民众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的同时,也伴随着西方发达权利保护理念的传入,更对前者造成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新闻媒体和民法主体普遍享有的名誉权将会发生更频繁的碰撞和冲突。以辖区内聚集了新华社、检察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新闻媒体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近几年新闻侵权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且呈现出以下五大特点:一、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二、新闻媒体败诉比例高。三、判决赔礼道歉多,精神损害赔偿少。四、被判侵权原因一般是报道事实不准确。五、网络侵权纠纷成为新类型的新闻侵权案件。在新闻侵犯名誉权成新闻侵权案件的主要部分,并呈现新特点的同时,我国的新闻司法却处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除了宪法中非常有限的几条有关公民有批评和建议权的宪法性原则规定外,几乎找不到大众传媒进行新闻活动时可以依据的法律。我国的名誉权立法虽然相对比较系统化,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仍然无法涵盖实际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情况,也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两方面立法的含混不清是导致目前新闻与名誉权冲突不断的根源。本文结构上共分四章,引言部分阐述了笔者在面对新闻侵犯名誉权问题时所持的基本立场和价值观,即在肯定新闻自由意义的前提下,名誉权法制应该向公共利益倾斜。采用什么样的途径和措施向公共利益进行倾斜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认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表现是新闻失实,其实质是新闻真实与生活真实、法律真实的冲突,根源在于新闻自由和公众利益保护的价值理念与个人利益、政党利益保护价值理念的冲突。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办法在于“分而治之”。不仅要对起诉媒体的主体性质有所区分,还要结合时代科技的发展对不同性质传媒的责任进行划分。在重视新闻自由,保证大众传媒健康发展,保护公众利益的理念下,对新闻侵犯名誉权诉讼的证据规则也应该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