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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随着城市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建设水平逐步提高,维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城市有序运行等管理任务也日益繁重。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颁布,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了明确确立,并且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基于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因素的合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由此诞生,并负责行使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等执法权。但是,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建立,使得部分集中行政权力与旧有行政权力产生重叠。综合执法权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上下级沟通途径不畅、部门间协调联系度弱、执法人员素质不统一以及法律和监督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完善进程,与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快速发展产生的行政管理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使得城市管理领域问题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趋于多样化。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公信力呈现降低趋势,因其执法行为引发的执法纠纷时常发生,甚至其权力存在合理性也遭受公众质疑。受此影响,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正常实施受到一定的阻碍。基于此背景,并结合行政法比例原则在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具体适用,本文主要围绕以下思路展开:第一,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含义进行简要阐述,并分析其特点、发展过程和产生背景;第二,以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部分典型案件为例,分析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原因,以及比例原则在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运用现状;第三,在对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中比例原则的运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引出比例原则在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的必要性。在界定比例原则概念内涵基础上,基于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要求,对比例原则在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适用性进行探究,以求平衡城市管理秩序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利益比例;第四,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下,分析比例原则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实践价值,探讨如何实现比例原则在城市管理执法中的适用。最后,形成对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途径和方法之思考,以期能够对重庆市城市管理现状发展与公民合法利益保护产生一定帮助和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