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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慈善理念在我国的树立始于1994年4月,标志性事件就是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从此慈善事业走上正规化的发展道路,慈善组织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但是它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慈善组织善款开支透明度低以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低等。汶川地震三年多之后仍时不时出现当年灾款不翼而飞,或者使用不当的情况,玉树、舟曲也出现了此类状况。另外,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baby"炫富事件更是引起了慈善界的一次“地震”。这些情况的出现大大降低我国民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所以才会出现以陈光标为代表的“暴力慈善”现象。这些问题如若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综观其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力,就我国的国情而言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管这一方面。因此,探讨一种科学的、可行的、高效的政府监管模式,不仅有利于慈善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的全面协调统筹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采用交叉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结合行政管理、社会保障、行政法、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分析了慈善组织政府监管的基本理念、监管机构、运行机制以及对政府监管的反思等问题,希望政府监管在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慈善公信力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本文第一章是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和不足等内容。第二章在考察慈善、慈善组织以及监管的含义的基础上,提出个人见解,认为现阶段的慈善对象不仅仅是人,还包括处于弱势的动物群体,并分析目前我国慈善组织政府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着重分析我国慈善组织政府监管的现状以及其所面临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双重管理体制监管乏力、监管制度操作性不强以及日常监管和事前监管缺失等问题。第四章借鉴英、美等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得出启示。最后一章,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针对前文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议性意见,主要有完善实体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重新定位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加强监管力度以及加强政府监管与其他监管方式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