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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在解决跨区域,跨行业的行政事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价值。但是由于行政协议应用历史较短,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国内学者所忽视,所以当大量的行政协议在实践中出现时,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理论体系,部分方面还存在理论盲点。这种盲点不仅仅体现在理论方面,同时在制度上也存在缺位现象。正是因为存在制度上与理论上的缺陷,当前我国法律在此方面也存在较大的漏洞。理论与制度上存在着较大问题,导致行政协议制度化的难度大大增加。之所以进行本文的研究,就是为了构建成熟完善的行政协议制度。本文在研究时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综合分析了现阶段中国长三角地区行政协议制度的运行情况。同时,将这一发展现状与美国以及西班牙相关制度进行对比研究,进而对中国行政协议制度的发展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指导意见。本文大致分为五个部分:在绪论部分,笔者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缘由,研究的理论基础,研究的意义与价值,使用的研究方法、本文的主体框架、特色以及不足。紧接着,就是行政协议的基本理论部分。重点对行政协议的定义进行界定,本文在界定行政协议的定义时,运用了相近概念对比分析的方法,主要辨析了行政协议与公法契约、行政协议与行政契约、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的概念异同,最终对行政协议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本文所述之行政协议主要指行政协的是两个行政主体之间,为实现某种公务或者行政目的,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这一部分笔者还阐述了行政协议的特点:制度性、协调性、自愿性和区域性。行政协议之所以会出现,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管辖,然而,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且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中央政府无法控制地方政府一切,放权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为了促进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央政府已经下放了行政权力,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地方政府相对独立并且掌握了大量的实权。因此,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实权进行利益交换与合作,行政协议自然应运而生。现实中大量行政协议的出现,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区域经济一体化。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势必会参与到这一进程,如果地方政府不能够适时的调整管理方法与方式,一定会导致新的区域公共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以何种方式应对区域一体化成为地方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现实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将区域行政协议作为他们的首选。但是现实实践中大量区域行政协议的出现,也导致了大量问题的出现,实践中区域行政协议存在合法性危机、缔结主体的范围和资格、必备条款严重缺失、效力不确定、缺少履行性规则的约束、没有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试着就完善我国区域行政协议制度,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协议出现的历史较短,学界对其研究也不是特别完善,因此笔者首先通过分析美国和西班牙的行政协议制度,以供我国参考借鉴。接着针对我国区域行政协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