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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最终目标,要求生产者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负责,即要求生产者从产品的设计阶段开始减少产品的资源承载量和降低产品对环境的潜在危害性,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也要采取保护环境的预防措施,最后基于循环经济理论的“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管理废弃产品的末端处理。电子废物是最难处理的固体废物之一,增长速度快,数量巨大,涉及的相关主体多,难以管理。电子废物成分复杂,具有对环境潜在危害性和资源性俩个特征。发达国家在电子废物管理上运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践经验证明该制度是目前解决电子废物问题最行之有效的途径,符合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目前,中国处于资源短缺,生态环境严峻的局面,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电子废物管理方面的应用,有助于我国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美国没有关于电子废物管理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联邦立法,但是截止至今,已有23个州建立了规定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电子废物管理的州法。美国的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伊利诺斯州、印第安纳州、明尼苏达州、北卡罗纳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等州关于电子废物管理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州的相关立法对于电子废物管理中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基本概念界定明确,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具体,回收体系完善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在21世纪初步建立了电子废物管理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涵盖的产品范围、延伸责任主体、延伸责任内容等都做了一系列规定,但是还存在基本概念不统一、不明确,管理机构权责交叉,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和处理的责任承担不到位,而且缺乏完善的回收体系。美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体系和我国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概念、具体内容和实施模式上,尤其是产品涵盖范围、延伸责任主体、回收体系和责任主体承担的费用的方式等等方面尤为明显,通过对中美电子废物管理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具体比较,建议我国应当明确基本范畴范围、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权责、建立电子废物回收基金、回收目标及信息平台、完善回收体系、引导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建立追究责任机制等以进一步完善电子废物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更好的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