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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日益显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至今已有20多年,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息过。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再一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推到了聚光灯下。鉴于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以期通过理论上的探讨,与时俱进地完善立法,从而使该罪更贴近打击腐败分子的司法实践和满足打击腐败分子的需要。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笔者在参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办案实践,以本罪系不作为犯罪为核心,展开论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价值方面存在的争议,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该罪的设立本身具有正当性,是刑法正义与功利价值选择的结果;该罪的设立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第二部分: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行行为方面存在的争议,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持有说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相反不作为说却存在相对合理性,并对作为的特定义务来源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说明”问题方面存在的争议,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并通过分析该罪的罪状表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对“说明”的性质、主体、内容和程度问题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诸多争议,笔者提出了自己的重构设想:在对现有罪名和罪状进行立法修正的同时,不断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和举报制度等配套监督制约制度的构建。“刑法不是万能之器”,我们不可能期望依靠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就杜绝当前所有的腐败现象,更不可能依靠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足以确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实现。在反腐形势日趋严峻的当前社会,除了考虑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之外,我们还要探寻滋生腐败的社会根源,从道德体系上来构建预防腐败的篱笆。惩治和预防,我们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对我们来说将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社会综合体系工程,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