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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监会权责失衡、核准制实然与应然脱节以及保荐人民事责任规制上实体与程序双重缺失,我国保荐人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证券市场,表现出鲜明的“重行政、轻民事”的传统。对行政执法的片面倚重,对司法介入的刻意的、事实上的抑制,给投资者利益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也是保荐人制度困境的根源。作为保荐人制度困境的消解器,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私人诉讼,都不得不面对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在私人诉讼问题上,我国引入美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将面临司法的局限性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个人自治与司法能动主义、诉讼经济与滥诉的危险等一系列内在冲突。保荐人制度应有价值的实现根源于制度环境的配合与改进,保荐人制度的出路,则根源于在行政监管与私人诉讼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即所谓“两条腿走路”、“公私并举”。尽管在我国转型期的当下,行政监管与私人诉讼各自都面临着一系列难题,但各自可完善的空间以及相对合理的完善路径依旧是存在的:完善行政监管制度设计、理性借鉴德国投资者典型诉讼法以及构建行政监管与私人诉讼间的制度对接。